朱某和吕女士共同出资在大连办了一家制衣厂。2009年6月初,朱某对吕女士说,自己打算贷款买辆车,不过自己是外地人,贷款手续肯定麻烦,想借用吕女士名义贷款买车,这钱当然是朱某还。吕女士觉得大家都是朋友,也没多想就同意了。不过为防意外,朱某给吕女士写了一纸证明,证明这事是怎么回事。
朱某以吕女士名义向某银行申请贷款28万元,并且伪造了吕女士的收入证明。他在有关表格上填报的车型是别克轿车。按规定,这车是要付首付的,朱某骗取一家担保公司的信任弄到了担保。银行一查符合车贷条件,28万元贷款就这样贷下来了。朱某拿到贷款后却买了一辆低一档次的别克车,买这款车的好处是不用付首付,就这样,连首付都不用付汽车就到手了。
朱某提走车后,只还了一次款8250元,然后不理睬银行催款了。转眼到9月,银行一看这小子不还款也不露面,找到担保公司,担保公司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想了一个招儿,电话告知朱某这辆车需要车检一下,朱某不知是计,开车过来了,担保公司的人当即把车扣下。朱某一看不妙,走人了。银行方面认为,光把车追回来可不行,还得追款,于是报案了。经鉴定评估,这辆车价值15.5万元。
警方找不着朱某,找到了吕女士,一问,原来竟是这么回事,他们的工厂也没有什么实力,警方立案侦查,把朱某抓着了,朱某供认,当时确实考虑自己不是本地人,贷不了款,商量着以吕女士名义贷款,贷款合同报的车型也是虚报的,后来贷款下来了,就买了一辆低了一个档次的车,为的是不交首付。当时给朱某办取保候审,以后朱某没影了,直到2012年8月才把他拘捕。
朱某在法庭上辩解说,自己没有利用吕女士的名义去贷款,是她自己贷的款。二人是生意伙伴,自己也没有不还贷款,自己不是在虚构事实,贷款诈骗不成立。律师认为,本案是民事纠纷而不是刑事案件,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法庭表态,朱某供述自己是外地人贷不了款,商量让吕女士以她的名义贷款,在贷款合同上车型是假报的,没交首付款。贷款完了还了点钱就不还了,这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朱某这段供词与他给吕女士出具的书面证明及吕女士等人证言一致,朱某及律师的说法不采纳。
结果
今年1月下旬,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朱某犯贷款诈骗罪,被判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编辑点评
这正是:车贷借用朋友名,贷款到手换车型;还款一次就失踪,朋友懵懂不知情;担保设计把车扣,银行欠贷可不行;取保候审又没影,再度被拘上法庭。
为了钱耍尽聪明,只是聪明反被聪明误,再美丽的谎言,再精心设置的骗局,总有露出丑陋面目的一天。
人要是不讲诚信,连上帝也会发疯。每个人的信用都是有额度的,即便没有触犯到法律,当你透支了所有人对你的那份宝贵的信任,当你再度伸手,周围的所有人都对你的要求说“不”,重重地关上一扇厚重的门,难道不是可悲至极的一件事吗?
面对一个谎话连篇、满嘴跑火车的朋友,亲戚朋友除了避而远之,还能有啥好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