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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友格旅行(组织者)

      乙方:活动成员(参与者)

第一条  成员(乙方)义务

1.向组织者提供真实有效的的证件及相关资料;

2.在参加本次活动前进行相应的健康检查,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合本次活动,若有健康状况(如心脏病、高血压,呼吸困难等),应在报   名或签订本合同之前如实告知组织者,否则,所产生的后果由成员自己承担;

3.妥善保管携带的行李物品,未委托组织者代为保管而损坏或丢失的,责任自负;

4.严禁携带法律上明确规定的违禁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否者所造成的后果自己承担

5.在活动中遵守团队纪律,注意听取导游或领队告知的注意事项,配合导游或领队与其他成员完成本次活动;

6.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

7.自行预计活动开销费用;

8.不得擅自偏离活动线路、安排或离团,需离团的应签的离团协议。

第二条  组织者(甲方)义务

1.按第三条约定购买保险,并在接受参加者报名时提示自愿购买活动期间的个人保险;

2.为成员提供领队服务,对活动中可能危及成员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履行告知和警示义务;

3.成员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应做出必要的协作和处理;

4.除报名费外,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5.因组织者原因造成活动延误的,组织者应赔偿参加者因延误发生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

6.在活动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领队在征得团队多数成员同意后,可以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变更后增加或者   减少的费用,双方核实结算;

7.因车辆、马匹等运输费用遇国家或者当地政策性调价导致活动总价发生变更的,双方因按实结算。

第三条  离团

组织者在活动中弃置成员的,应当承担弃置期间成员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报名费50%的违约金。成 员在活动中自己离去的,应与组织者或导游签订脱团协议;成员在活动中未经导游同意自行离团不归的(包括未告知导游擅自离团、脱离         线路或未在导游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会合),视为成员自动弃团;成员离团或弃团的,不得要求退还费用且由此产生的安全问题、发生的费         用由成员自己负责,如给组织者或其他参加者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安全

活动成员在活动中应严格听取导游或领队的安排,私自改变路线及不按照导游或领队的安排活动由此产生的人身、财产损失由成员自己承 担。如有对组织者和其他成员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个人行为

成员与其他人发生口角或者打架斗殴的,所导致的责任由成员自己承担,组织者不负任何责任。

成员在活动过程中不听从导游或领队警示说明的,从而导致自己人身、财产受到损失的,而且事后导游及组织者已尽到协助义务的,组织 者不承担赔偿责任。如给组织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第三方责任(不可抗力)

      1.成员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受到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组织者不承赔偿责任,由此造成的行程延误,组织者仅退参与者未产生费用。   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成员承担,增加的返回出发地的费用,由组织者和成员协商合理分担。

2.危及成员人身,财产安全的,组织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由此支出的费用,由组织者和成员协商合理分担。

3.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履行协助义务,避免乙方人   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因甲方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乙方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健康状况

参与活动者有高血压、心脏病、呼吸道疾病、以及动过大面积手术等等在报名时或者签订合同时要报告给组织者或导游,由组织者和导游 决定是否继续参加活动,隐瞒不报者一切后果由参加者自己承担。同时在活动过程中,如成员出现健康隐患,不能继续参加活动的,导游         有权利终止合同,并送成员到达安全的地方,并在活动结束后退与成员本活动未产生费用,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成员自己承担。

第八条  合同变更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可以以书面的形式变更本次活动合同内容,变更后增加或者减少的费用,双方按时结算。

第九条  补救责任

因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守约方为防止损失扩大而采取措施导致发生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因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从乙方购买甲方产品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活动结束,乙方离开甲方安排的交通工具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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