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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平一老板故意不提供证据 赢了官司挨了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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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平镇一大老板周某有一栋大楼,委托给一中介公司出租。租出去后,双方因中介费纠纷闹上法院。中介公司告周某索要被拖欠的16万元中介费,一审法院判周某败诉。周某提出上诉并向二审法院提供一份重要的有利证据,二审法院改判,但周某因有证据不提交,违背诉讼诚信,被法院罚款5万元。
案情:老板拖欠中介费 上法庭败诉
2012年初,常平周老板与一中介公司仅口头约定委托合同,委托对方出租其名下一栋大楼。2012年7月底,中介公司成功引进东莞市某酒店承租该物业,月租金26万元。事成后周某支付中介费10万元。中介公司称周某还拖欠16万元中介费,将周某告上法庭。
因双方没有书面约定中介费,中介公司一审提交了录音证据。录音显示周某在电话中没有反驳拖欠中介费一事。根据中介市场商业惯例,中介公司应收取委托物业一个月的租金作为中介费。一审时周某没有提供证据。最终法院一审判中介公司胜诉,要求周某支付剩余16万元中介费。
周某不服提出上诉,并向二审法院提交了一份重要的证据———一份盖有中介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该收据显示周某还欠中介公司报酬13万元。二审法院根据该份证据改判,判周某支付剩余的13万元中介费。
法官:有证据不提供 将被重罚
东莞中院称,周某本应在一审期间就向法院提交该份重要证据,但他直到一审输了官司才向二审法院提交,法院虽然最终采信该证据对案件进行改判,但周某行为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提交证据”,法院依法决定对其罚款5万元。
法官解释,根据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正式确定了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法(对逾期提交证据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若当事人通过虚假陈述、隐瞒事实、证据等违背诉讼诚信原则的行为而获益,那么这可能会鼓励更多人挑战社会诚信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