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安全是登山户外运动最重要的基础工作和基本条件,武汉登山户外运动协会所有工作人员及会员单位必须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
第二条 为了保证安全工作的正常进行,协会设立有安全责任人、安全检查员,并建立以下安全管理细则。
第三条 协会组织开展的所有活动,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详细计划书写申报后没有安全责任人签字同意的,不得从事该活动的组织工作;现场临时变更计划的,没有技术负责人签字不得进行变更,经过允许进行变更的,由决定执行的责任人对安全负责;现场技术人员认为当时条件和环境下不能进行变更的亦不得进行变更。
第四条 协会将建立规范的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自救、求援规范机制。
第五条 安全教育制度包括协会对登山户外技术人员(攀岩教练员、户外运动指导员、高山向导、拓展培训师等)和所有辅助人员每六个月一次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的教育与培训,户外运动参加者的安全知识与技能的教育(至少一次)两部分,分别编写出安全教育大纲和教材。没有参加安全教育的人员不得参加户外运动的组织及教练工作。
第六条 安全检查制度包括:协会每60天一次对会员单位技术装备、活动组织等方面的检查,并建立安全检查档案。
第七条 协会规定各单位组织登山、户外运动及拓展培训活动时,户外活动专业技术人员的资历、数量、与参与者数量比例的配置,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和俱乐部惯例进行。
第八条 对于新项目、新线路的开发,均须有安全方面的论证,由协会指定的安全监察委员会对新项目、新线路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建议采取的技术手段等做出明确的书面意见,安全责任人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活动。
第九条 对于活动中出现的自救问题,协会所属会员单位的领队、主辅教练和户外指导员等应有能力及时合理的进行现场处理。对于需要救援的情况,现场人员应首先联络最近距离的救援单位和医疗机构,同时与各俱乐部总部留守人员联系,以便及时进行后方救援准备,方便后续救援的进行。并报知协会,便于随时安排联合紧急救援。
第十条 对于活动中出现的技术事故,各会员单位应有详尽的事故情况报告、事故原因分析和今后拟采取的技术防范手段等内容。
第十一条 对于重大技术事故,会员单位应遵循协会相关规定:活动中发生死亡事故的,俱乐部停业整顿3个月,直接技术责任人1年内不得继续担任主要技术工作;活动中发生伤残事故的,俱乐部停业整顿1个月,直接负责技术人员半年内不得继续担任主要技术工作。
第十二条 野外用火安全:不在植物茂盛区用火,不在风道上用火,不在无人监视的情况下用火。灰烬一定要淋水后就地掩埋。
第十三条 本安全制度解释权在武汉市登山户外运动协会,自制定之日起执行。